案情介绍: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
农行东升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碧碧溪学校)、吉林市碧碧溪经贸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碧碧溪咨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中院)(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碧碧溪学校应偿还农行东升支行两笔借款本金合计676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合计87398.82元;如碧碧溪学校对其中一笔借款本金588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未偿付,碧碧溪咨询公司所有的办公用房变价所得价款,由农行东升支行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碧碧溪学校与碧碧溪咨询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农行东升支行向吉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中院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吉中执恢字第20号执行裁定查封碧碧溪学校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碧碧溪学校向吉林中院提出异议称,其是从事教育行业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正在使用中的教育用地和教育用房,法院采取查封乃至进一步执行措施,必将严重影响碧碧溪学校的正常教育工作,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习。故请求依法撤销(2014)吉中执恢字第20号执行裁定,解除查封。
法院判决:驳回碧碧溪学校的异议
本案查封的房屋土地虽为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但是碧碧溪学校目前已经不具备办学条件,房屋及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同时其非企业法人营业期限已经超期,不具备办学资质。驳回碧碧溪学校的异议。
律师说法:是否可以执行查封?
在对债务人进行资信调查时,债权人应当注意抵押物是否为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以避免发生对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者不能有效进行强制执行等不必要的麻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确实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学校要完成教育教学目标,达到教书育人的社会公益目的,离不开各种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强制执行学校正在使用中的教育设施,不仅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处置不当还有可能造成学生失学,损害公众受教育权。因此,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教育设施能否豁免执行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其实际使用。
《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对其进行查封和执行时,本案的裁判观点亦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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