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第三人承诺非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就矿业公司拖欠实业公司股权转让款,开发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以房产销售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偿还,并在保证人处盖有公章。
律师说法:是否为认定债务承担?
开发公司向实业公司所出具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理应依此履行相应义务。
实业公司起诉开发公司实质是请求开发公司基于承诺函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开发公司不构成连带保证责任,但应在其房产销售款中对矿业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实质上并未加重其民事责任。
开发公司房产是否销售,相关部门均有登记,税务部门亦有凭证,不存在不确定性问题,亦不存在无法执行情况,故对一审判决开发公司在其房产销售款中对矿业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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