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依法清算
陈红、陈忠权系港宏公司股东。港宏公司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书均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后借款人、港宏公司均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借款人、港宏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聚鸿基公司经多次转让取得该债权。陈红、陈忠权在案涉债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对港宏公司进行了清算,该清算并未通知当时已知的债权人,陈红、陈忠全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剩余净资产111万余元进行了分配,并注销了港宏公司。聚鸿基公司起诉请求陈红、陈忠全向其赔偿因未依法清算导致的债权损失人民币9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聚鸿基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陈红、陈忠权清算港宏公司时未书面通知案涉已知债权人,系未依法清算,导致港宏公司被注销,聚鸿基公司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陈红、陈忠权在未依法清算所得利益111万余元的范围内向聚鸿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法律责任范围是什么?
1、公司是否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有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公司非经清算不得消灭(终止);二是清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清偿顺序进行。确立这两个原则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公司清算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即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分配了公司财产,显然是直接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和清偿顺序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改判是完全正确的。
2、关于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范围
赔偿责任是具有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清算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我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关于应“重点应审查非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判词,二审法院计算的实际损失包括两个股东已经分配的111万加上利息损失,这一计算与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特点相吻合,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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