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委托办理民间票款被骗
2010年,物资公司将其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委托强某按以往操作方法,到贸易公司办理贴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支付相应贴现款后,因强某未转交该款致诉。强某后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律师说法:损失谁来承担?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其实质为民间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转让方式上,属于除“背书转让”以外的其他转让方式,故权利人无需以“背书连续”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本案票据纠纷系由双方当事人从事涉案商业汇票贴现、转让行为引起,其交易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融通资金活动。
物资公司找强某办理过类似汇票贴现,应知彼此交票、付款的操作方式及其风险。从与强某联系,到等待强某转款,物资公司始终是与强某进行汇票贴现交易。后因强某违反其转款承诺,致使物资公司未收到贴现款,故物资公司交易相对方系强某而非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在与强某转让汇票时,核验了票据真伪,得到强某关于其合法持有汇票、无挂失止冻等书面保证,并依约向强某支付了2200万元票款,且无证据证明在其取得汇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依《票据法》相关规定,贸易公司已依法取得了案涉票据,并享有了票据权利,判决确认案涉汇票归贸易公司所有,驳回物资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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