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恶意商业竞争
第六十研究所机构类型为其他事业单位,为全军军训器材专业研究所。根据2008年5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后勤部出具的证明,该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为同一单位。200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核发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载明,第六十研究所主管单位为总参军训和兵种部训练保障局,其有偿服务类别与项目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成果转让,科研设计,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200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重新核发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其中有偿服务类别与项目中增加了射击训练系统及配套工程等内容,其余十项均维持不变。第六十研究所长期从事包括靶场训练系统及配套工程项目在内的经营活动。
亿湾特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包括各种运动项目及配套训练器材的研究开发、销售及安装等,也包括涉案的射击训练工程项目。因为亿湾特公司对苏信公司确定的单一来源采购设备供应商第六十研究所进行商业诋毁,第六十研究所据此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亿湾特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以恶意商业竞争为目的,其文字内容极力贬低了第六十研究所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客观上会造成公众的误导,依法应认定为商业诋毁,构成侵权。
亿湾特公司应当承担及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1.第六十研究所应被认定为本案适格主体。理由是:本案诉因为亿湾特公司对苏信公司确定的单一来源采购设备供应商第六十研究所进行商业诋毁,第六十研究所据此提起诉讼,主体身份清晰。关于第六十研究所在诉状及诉讼材料中印章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一节,根据第六十研究所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证据证明,该所自1979年至今一直在使用且只使用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的印章,但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则省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该事实有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案佐证,又有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后勤部出具的材料证明,故本案第六十研究所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据此,第六十研究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并加盖其法定公章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2.亿湾特公司在《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的异议书》中,对涉及第六十研究所采用了”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介绍和推荐的产品和设备早已是落后和淘汰的设备”、”在参加浙江省警察学院靶场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参加苏州警察学校射击训练馆招标项目时大量提供虚假、伪造的技术和用户证明材料”、”因巨额偷逃国家税收,现南京市公安局已正式立案侦查”、”设备质量和服务低劣”、”提供的招标文件中陷阱众多”、”新安装的设备也大量出现问题,许多工程根本达不到合同要求”、”东莞公安局已在走法律程序,要求其拆除自认为施工完成的装修和设备,赔偿给甲方造成的误工损失”、”在招标中多次出现串标等违法行为”等描述,而在诉讼中其没有提供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相关事实。
以上就是“恶意商业竞争,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商事诉讼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商事诉讼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