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印刷专家专用材料
孙启先于2010年11月到潍坊明珠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在此之前,孙启先系三利中德美公司驻湖北荆门地区的营销业务代表。孙启先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交付涉案材料是为了与张在军洽谈供水设备采购业务,由于涉案材料主要为三利公司、三利中德美公司的宣传推广材料,且孙启先交付涉案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距孙启先的离职时间仅4个月,因此,可以认定孙启先系代表三利中德美公司履行职务,孙启先是否为三利中德美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影响该职务行为的认定。张在军的证人证言显示其与孙启先洽谈供水设备采购业务过程中,孙启先将涉案材料交付给他。因此,张在军并不是与供水设备采购业务无关的自然人。至于张在军是否为钟祥市楠屏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并不影响这一事实的认定。
法院判决:包含商业诋毁
律师说法:是否包含商业诋毁?
1.《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是否包含诋毁熊猫公司商誉的内容
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虚伪事实”,不仅仅是指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还包括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歪曲等人为加工进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商誉的事实。本案中,《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所举示的“假冒无负压给水设备”的所有实例,均指向熊猫公司的产品,明显具有人为针对性,显然并非出于善意提醒消费者的目的;另一方面,两份材料对有关事实进行了人为的夸大加工处理,将陷入产品质量纠纷的熊猫公司产品,夸大、歪曲为熊猫公司的“假冒产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熊猫公司不具有生产无负压给水设备的资质、能力,却从事无负压给水设备的生产,损害了熊猫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两再审申请人关于《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与《假冒供水设备带来的危害》不包含诋毁熊猫公司商誉内容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三利中德美公司是否编印了《专家评定专用材料》
三利中德美公司主张其未编印《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主要理由为:1.《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系由他人伪造,非三利中德美公司所编印;2.三利中德美公司未设立“湖北分公司”这一下属机构,没有这枚专用章,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印章认定《专家评定专用材料》由三利中德美公司编印,认定错误;3.《专家评定专用材料》中涉及熊猫公司的一些文件,是三利中德美公司无法取得的,只有熊猫公司或其指使的人才有能力完成该材料的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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