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价款超过政府指导价
2011年10月28日,红云公司与宝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红云公司为宝泰公司提供竣工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宝泰公司需向红云公司支付的审核咨询服务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基本审核费,按10万元包干计取;二是效益审核费,最低为审减额的3%,随着审减额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增加,最高收费比例不超过审减额的38%。2012年11月1日,红云公司作出《建设工程造价审核认定书》,确认案涉工程送审造价138930827.34元,审定造价105179229.06元,审减金额为33751598.28元。
合同履行中,宝泰公司累计向红云公司支付了70万元审核咨询服务费。红云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标准,宝泰公司尚欠800余万元审核咨询服务费未予支付;宝泰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费用严重偏高,应适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以下简称141号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宝泰公司仅应再向红云公司支付审核咨询服务费100余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红云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宝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审核咨询服务费8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宝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红云公司尚欠审核咨询服务费800余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具有司法强制履行力?
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约定价格违反政府指导价而引发的纠纷。对于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的效力及因此产生的债务是否具有司法强制履行力,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合同价款超过政府指导价,是否具有司法强制履行力?”的法律解读,若您在商事诉讼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商事诉讼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