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银行因清算系统延时
张某于2011年11月30日申请信用卡,并以本人储蓄卡作为约定还款账户。2013年8月10日的信用卡账单显示张某全部应还款额为40,762.10元。张某绑定还款的储蓄卡账户内尚余3,289.03元,其遂于2013年8月30日21点41分至55分之间分7次通过ATM向信用卡账户内存入共计38,300元,并当场收到由甲银行信用卡中心发送的还款短信通知。2013年8月31日8点09分甲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自动将储蓄卡内的3,289.03元予以划扣用以还款。张某认为还款后应有826.93元剩余在储蓄卡账户内,遂与甲银行信用卡中心交涉,后者于9月2日将信用卡账户划转826.93元至储蓄卡账户。2014年5月4日,甲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张某赔付利息损失0.4元。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信用卡中心支付多扣划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以及占用资金的三倍2,478.90元,并赔礼道歉。同时张某以本案系公益诉讼为由要求甲银行信用卡中心修改系统,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扣划信用卡是否构成侵权?
1.张某已经按时全额归还了信用卡欠款。根据协议约定,持卡人可以通过约定账户、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归还信用卡欠款。虽然张某选择了约定账户还款方式,但相关协议均未明确作出类似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即排除其他还款方式的约定,故张某通过自助终端还款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同时,《信用卡章程》第五条关于“到期还款日”的定义中并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根据通常理解,自然日的结束时间应为24时。张某系在最后还款日晚21时至22时间进行还款操作,该还款行为未超出还款期限。
2.在张某按时全额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信用卡中心仍超额扣划持卡人约定还款账户内钱款,构成侵权。张某何时去银行还款是张某可以控制的,但银行何时将还款入账是张某无法控制的。将张某无法控制的时间点作为衡量其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因此,张某在银行自助终端上完成还款行为,且张某信用卡账户内钱款与约定还款账户内钱款总金额高于应还款金额时,张某已经清偿了信用卡债务。甲银行信用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张某还款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现甲银行信用卡中心超额扣划被张某约定还款账户内钱款,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对张某财产权的侵害。因甲银行信用卡中心已赔偿了张某利息损失0.4元,根据我国侵权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张某无权要求甲银行信用卡中心重复赔偿利息损失。同时,因为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的情形。因本案甲银行信用卡中心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权,故不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3.本案系因甲银行信用卡中心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张某还款入账引发,该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就此认定甲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欺诈,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张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张某与本案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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