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将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2009年3月19日,北京圆梦地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圆梦公司)与广西电视台签订《合同书》,约定广西电视台为圆梦公司的电视剧《X特工》筹资200万元,圆梦公司一年后偿还220万元。广西电视台按每集5万元的价格向圆梦公司购买该剧的电视播映权。
圆梦公司2011年3月29日与三度空间(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三度空间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及和解协议书》,将25集电视剧《X特工》的著作权转让给三度空间公司,刘志远(本案被告)为三度空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中特别约定圆梦公司将其与广西电视台签订的合同书享有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三度空间公司,三度空间公司承担拍摄该剧时广西电视台筹资200万元的相关还款义务。
后因三度空间公司未依约支付转让费,圆梦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度空间公司和担保人刘志远支付转让费300万元、违约金50万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
三度空间公司辩称《著作权转让及和解协议书》未经过广西电视台同意,广西电视台不向其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授权书,致使其无法享有和行使电视剧《X特工》的著作权,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该《著作权转让及和解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圆梦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转让费50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转让债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下,如未经对方同意,则转让行为无效。
1.圆梦公司享有电视剧《X特工》的著作权,有权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从圆梦公司与广西电视台的合同可以看出涉案电视剧由圆梦公司享有著作权,广西电视台仅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该剧的电视播映权,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筹款及还款事由,并不影响涉案影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圆梦公司有权将其对该电视剧享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三度空间公司,这种转让行为是不需要征得广西电视台同意的。三度空间公司以《著作权转让及和解协议书》未经广西电视台同意,而主张该协议全部无效,没有依据。
2.圆梦公司将其向广西电视台付款的义务转让给三度空间公司的约定无效
圆梦公司在与广西电视台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圆梦公司需向广西电视台承担220万的付款义务。未经广西电视台同意,圆梦公司不能将该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在圆梦公司与三度空间公司所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及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圆梦公司将其与广西电视台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转让给三度空间公司,且尤其在第九条明确约定由三度空间公司负责偿还广西电视台所筹资金200万元。但圆梦公司在签订该合同前并未征得广西电视台的同意,事后广西电视台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转让,故《著作权转让及和解协议书》中涉及到广西电视台权利的第二条和第九条应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