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解除合同诚信保证金
2005年12月29日,腾琪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京供诚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就甲方立项的垂杨柳危改小区项目供电工程的供电方案等手续的办理事宜,双方达成协议。
甲方的责任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电气图纸和资料;配合乙方按供电局要求送交各种资料等。乙方的责任为:协助甲方办理垂杨柳危改小区供电工程施工用电及永久用电方案的报装手续;为确保垂杨柳危改小区供电方案报装的顺利进行须在本合作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天内交付甲方200万元诚信保证金,待供电方案批复后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等相关义务。2013年12月29日,腾琪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华商远大公司诚信保证金100万元。
律师说法:各项权益该如何维护?
1.关于华商远大公司(原京供诚信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进言之,委托合同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委托合同的履行也有赖于此种信任关系。委托人让难以信任的受托人继续处理受托事务,或是受托人为难以信任的委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难以忍受的,并无益处,故有必要规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华商远大公司(原京供诚信公司)享有解除权,有权随时解除《合作协议书》。原审法院关于华商远大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认定正确。关于腾琪公司提出的对方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等情况不同意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关于合同解除后腾琪公司应否返还诚信保证金及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认定合同的解除应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腾琪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华商远大公司(原京供诚信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诚信保证金,现华商远大公司(原京供诚信公司)主张退还诚信保证金的合理期限为30天并无不妥。腾琪公司超过合理期限未能退还诚信保证金,应赔偿华商远大公司(原京供诚信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