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向朋友借钱到期未还
樊宁与李富华系朋友,李富华以承建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樊宁现金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借款人李富华。2014.8.16.”。樊宁在2014年8月16日通过银行转款200,000元给李富华。
2015年5月18日和2017年1月24日,李富华由其妻余德新通过银行分别转款60,000元、10,000元给樊宁。后樊宁催还未果,遂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利息还没有约定该怎么办?
1.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富华以承建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向樊宁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现在借款已两年有余。
2.樊宁要求李富华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54,800元,合计294,800元,因李富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