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金融消费者签订的资产管理
2013年6月,韩某经人介绍,在自称为甲贵金属经营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处签署了盖有“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字样公章的《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委托资金为12万元,委托期限为6个月,预计资产管理的年收益为24%,公司承诺保本,若出现损失由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李某及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开户、入账等相关手续。当日下午,韩某投入账户资金12万元,李某负责独立操作。截至2013年8月9日,该账户亏损10万余元。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称,韩某所持资产管理协议上的公章系伪造,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委托理财协议,李某也不是公司员工。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及黄金制品的经营;投资咨询服务。李某在公安机关调查中陈述其与甲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相识,平时带客户去开户,合同文本均由该分公司提供,印章也由该分公司员工加盖。
律师说法:合同竟然无效?
1.涉案《客户协议书》、《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均系韩某在甲贵金属经营公司营业场所内,与自称为该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一同签署,合同签署时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龚愈亦在场。韩某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在上述场所和人员营造的环境中,签署一份盖有“甲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字样印章的协议,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系与该营业场所的经营主体即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约的事实。韩某与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及《投资咨询合同》均为无效。
2.韩某作为金融普通消费者,在签约当时难以分辨和判断公章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能排除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使用多枚印章的可能性。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混乱,放任非公司职员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签订协议,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甲贵金属经营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向韩某支付款项72,542.58元,不足部分由甲贵金属经营公司承担。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仅限于主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经营。甲贵金属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并未包括开展此类特许经营,其擅自开展受托理财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应属无效。韩某未认真阅读《客户协议书》中有关禁止代客理财的条款,在高收益诱惑下与业务员签订违法的保底条款,应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