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学员单独驾车
2012年,驾校教练李某车下指挥学员倒车入库时被撞身亡。驾校赔偿李某亲属70万元后,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
律师说法:教练车下指挥是否仍属于无证驾驶?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但对符合责任免除情形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依约免除赔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中,驾校与保险公司之间交强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该合同所附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且对于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涉案被保险机动车虽为教练车,主要用于培训学员驾驶技能,而学员一般均未取得驾驶资格,但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使用教练车,且教练员应随车进行指导,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学员在教练场驾驶教练车时,教练员须随车进行指导,如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学员单独驾车即为无证驾驶,驾校作为专业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对此规定应清楚和明知。故涉案保险合同条款中虽未约定学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但不能据此认为保险公司放弃了主张该免责事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