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投保人超载带人
2012年,孙某驾车追尾赖某雇佣王某驾驶、挂靠运输公司的超载货车,孙某死亡。交警认定孙某、王某分负主、次责任。2013年,孙某近亲属诉请赖某、王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能否得到免责?
1.王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受害人孙某所驾机动车相撞,造成孙某死亡,由此造成原告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受赖某雇请,为其所有的货车提供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接受劳务方即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作为货车挂靠单位,对赖某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货车在事故中存在超载情形,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出具给运输公司时,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本案保单上载明“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中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后面进行了打“√”提示,作为投保人应引起注意,并进行详细阅读,况且作为车辆驾驶员知道亦应当知道其超载行为系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亦可能加重保险人负担,故可视为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公司所提享有10%商业险赔偿免赔率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共20万余元,赖某赔偿原告2万余元,运输公司对赖某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