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车门夹脚摔伤
2013年,胡某乘坐范某驾驶巴士公司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脚后摔地致9级伤残,交警认定范某全责。胡某诉请范某、巴士公司、保险公司赔偿。
律师说法:能获得是什么赔偿?
1.胡某乘坐范某所驾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定当时胡某属行人,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保险公司称胡某在事发时属于车上人员,本案不属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意见,不予采纳。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赔偿金承担赔付责任,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另因事故车辆还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金额赔偿金部分,应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巴士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