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小区车辆受损
2011年,薛某驾驶服装公司投保车辆停在朋友小区地下车库。晚上王某盗窃车内财物后将该车焚毁。保险公司向服装公司赔偿89万余元车损险后向物业公司追偿。物业公司以物业合同约定“禁止外来车辆人内(包括业主未经物业公司登记的车辆),擅自进入小区停车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为由主张免责。
律师说法:保险请求代位赔偿能得到支持吗?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服装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服装公司对物业公司的相应权利。保险公司在向物业公司行使追偿权时,应以物业公司对投保车辆造成损坏的法律关系为行使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2.本案物业服务基础法律关系应系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依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确定的服务对象应为与业主存在父母、配偶、子女等血亲关系或其他法律上认可的租赁、借用等关系且长期一同居住的人员,其他人员非物业服务对象;根据物业合同约定,未经物业公司登记车辆,并不因其已实际进入小区而自然受物业服务合同保护。本案保险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基础关系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因投保车辆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