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卖关系相对方
出卖方提交的《送货单》上已记载收货单位为实际施工人的工地,加之签收人亦非施工单位员工,因此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是不是被上诉人?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涉案买卖关系的相对方是否系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承建涉案工程,傅庚林为工程负责人,故其与傅庚林之间成立的买卖关系能够约束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是涉案买卖关系的实际相对方。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傅庚林之间均未签订买卖合同,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傅庚林有权代表被上诉人与其发生事实买卖关系。
2.涉案《送货单》中明确记载的收货单位是傅庚林工地,签收货物的亦非被上诉人员工,上诉人认为傅庚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缺乏“善意无过失”和“有理由相信”的构成要件。
3.被上诉人并未对傅庚林的上述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综上,上诉人主张涉案买卖关系的实际相对方系被上诉人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