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签字收货物
代表施工单位在图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的人员签收相应货物后,施工单位向出卖方支付过部分货款,该签字人员的签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签收行为是不是表见代理?
1.虽然涛业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尽完全注意义务,但结合汪立良代表宝业住宅公司在宝业江湾绿园Ⅱ标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宝业江湾绿园Ⅱ项目经理周先根曾签收一份送货单及宝业住宅公司向涛业公司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可以认定保温板买卖合同中汪立良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合同的后果应由宝业住宅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以表见代理认定涛业公司与宝业住宅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2.涛业公司一审提供的宝业江湾绿园Ⅱ标六、十四、二十六号楼屋面节能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报告、验收记录,可以证明宝业江湾绿园Ⅱ标六、十四、二十六号楼使用的保温板系涛业公司所提供,虽然具体使用保温板的楼房与合同备注的六、十五、二十七号楼有差异,但被上诉人也承认十四、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号楼外观一致,十四、十五号楼为框架结构,二十六、二十七号楼为钢架结构,因此实际使用楼房和备注楼房的不同对保温板的使用数量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而且涛业公司只负责将货物送到工地,具体使用到哪个楼房宝业住宅公司完全可以临时变更。
22份送货单中,虽然宝业住宅公司只承认周先根签字的送货单,但鉴于合同没有约定专门收货人员,建设工地由其他人员签收送货单情况较普通,且送货单总的数量与保温板买卖合同约定数量比较接近,更何况宝业江湾绿园Ⅱ标六、十四、二十六号楼使用的保温板系涛业公司所提供,涛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宝业住宅公司虽主张工程所用保温材料从第三方购买,却不能提供案涉保温板系从其他渠道购买的任何证据,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涛业公司向宝业住宅公司交付了445106.20元保温板,减去涛业公司自认的已付货款35万元,宝业住宅公司尚需向涛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5106.2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未付款部分的3%,对涛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853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