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签收行为
在无证据证明出卖人所称人员系案涉工程材料员、仓管员,且施工单位对此亦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二人的签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是不是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其夫、叶炳炯对原告任伟民诉称由其经手向原告采购并签收讼争货物无异议,虽辩称系代理被告亚厦公司为相关行为,但在原告按被告王其夫、叶炳炯的披露向亚厦公司主张货款时,该公司明确拒绝追认。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王其夫、叶炳炯经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具有亚厦公司相应的代理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其夫、叶炳炯作为行为人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
虽案外人叶伟曾支付过部分货款,但亚厦公司庭审中亦明确否认叶伟付款系受其委托所为,被告王其夫、叶炳炯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叶伟与亚厦公司之间的关系,而叶伟向原告付款可能基于第三人委托等诸多法律理由,仅仅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叶伟系讼争货物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