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缺少证明人签字的证据
仅有身份不明之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对账单(复印件),而缺少其他可以证明签字人具备代理权表象的证据,则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说法:是不是表见代理?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的两份需方为被上诉人精工公司的《照明产品购销合同》能否约束被上诉人精工公司。上诉人认为该两份合同中一份盖有被上诉人精工公司的印章,另一份由被上诉人精工公司的代表陆炯签字,能够约束被上诉人精工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盖有被上诉人精工公司印章的合同系复印件,且印章系技术专用章,不足以约束被上诉人精工公司。
签有“陆炯”字样的合同,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陆炯有权代表被上诉人精工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其行为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精工公司事后也未对此进行追认。结合上诉人提供的出库单和对账单中均未有被上诉人精工公司确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