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没有经理资质签合同
实际施工人虽无项目经理资质,但在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中已明确其为项目经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律师说法:是不是职务行为?
根据夏小明的再审请求、事实及理由以及大东南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大东南公司与夏小明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以及大东南公司对相应货款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1.涉案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为郭国平这一事实双方均表示认可,争议主要在于郭国平是否系该工程项目经理。从大东南公司与寿光市瑞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夏小明一审提交的证据四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及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1)李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可知,大东南公司对外始终称郭国平为项目经理,这与其提出的郭国平无项目经理资质,郭国平系实际施工人但不能等同于项目经理等主张相矛盾。故在大东南公司未能证明夏小明与郭国平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买卖事实的情况下,夏小明关于其在联系涉案木材业务时认为郭国平系大东南公司项目经理,郭国平有权代表大东南公司采购涉案木材的主张成立。
2.虽然大东南公司二审期间欲证明涉案工程所需木材系向拓越公司购买,但二审法院认为该事实不能排除本案讼争买卖关系的发生,同时由于涉案工程未全部完工,实际使用木材数量一、二审均未能查明,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本案讼争木材未用于涉案工程的结论。
3.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欠条及入库单上的签名因郭国平未到庭而无法确认其签字真实性,但一、二审中大东南公司均未对郭国平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郭国平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