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打赏女主播近六千元
中国网讯,手机直播app是目前最火的手机娱乐应用,这些在手机直播平台中有众多才艺美女、综艺大咖、草根偶像、奇葩怪才聚集于此,优秀娱乐主播即时放送精彩娱乐节目,和网友面对面即时互动。手机直播app放松自己轻松一刻,还有美女主播们给大家分享才艺。
男孩直播打赏10岁的邓邓(化名)爱唱歌跳舞,妈妈便将手机给儿子玩 哪知用钱之时,才发现微信钱包没了钱,一查记录,近6000元都被儿子打赏给了网络女主播。
家长反映:用钱时发现微信里没钱了
潘女士说,8月21日晚上,老公给她打电话,说需要给别人转5000块钱,“我打开微信钱包,准备转账时,才发现钱包里只有几百块钱。因为我们俩经营一家小店,经常有顾客通过微信的方式付款,少说也有7000块钱。”潘女士查阅了交易记录,发现从8月17日到8月20日,这4天里一个叫“星币充值服务”的项目一直显示在记录中,最少的有1元,然后是10元,最多的则是1200元。
潘女士点开再看,也就是“星币充值”,不显示将钱充到哪里去?思来想去,想到儿子最近两天爱玩自己的手机,拉来儿子一问,儿子也不清楚,说他没花。但他说他听歌来着,在里面给女主播送过礼物,需要星币。
律师说法:10岁男孩打赏属无效行为
目前未成年人花钱打赏主播屡见不鲜。在民法上,这种网络空间的“打赏”,可以视为一种赠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事发后,孩子家长,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行为就被认为有效。显然,4天花费近6000元用于打赏的行为,是与10岁孩子的认知不相对应的,因此属于无效行为。
因此,从规范金融、稳定市场的角度看,应确定一个适度的“上限”或者设置延迟到账程序。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应该具备通过技术手段区分观看群体及打赏人群,防止未成年人进行无节制的打赏。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已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已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交易起草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第24条,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符合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