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逾期
2016年,李某诉请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律师说法:谁承担违约责任?
1.《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2月11日)第18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该款明确了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一般原则,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以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次日作为起算点。
2.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具体数额,即一旦发生逾期办证违约情形,出卖人应支付确定金额的违约金,则该种违约金给付,性质上属于一时性债权,其内容在出卖人未按约定履行办证义务时即已确定,故诉讼时效应从该一时性债权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3.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每日或每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则违约金数额随违约行为持续而不断增长,该种违约金给付,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债权,即其内容和范围受时间因素影响,随时间推移不断发生变化,违约金应以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虽此种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亦系两年,但在买受人于办证期限届满超过两年后起诉主张违约金时,由于逾期办证违约行为仍在继续,故对于自起诉之日倒推两年的违约金,一般仍应予保护;自起诉之日回溯超过两年部分,应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