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运输公司驾驶员刘某、梅某分别驾驶的甲、乙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致乙车受损,花费修理费1.7万余元。
律师说法: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财产保险范畴,系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该保险中所指“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判断标准。
2.运输公司为甲车投保交强险承保范围是该车辆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虽乙车与甲车同为运输公司所有,但本起事故中,乙车为甲车的第三者车辆,故甲车给乙车造成损失应属甲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在无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和限额内对运输公司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