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物流公司投保车辆肇事致第三人谢某受伤。就已支付的赔偿款42万余元,物流公司诉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车辆超载、依约应增加10%免赔率,谢某自行委托伤残鉴定而产生的1300元不应赔偿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
1.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均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物流公司明确说明。本案中,诉争保险车辆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超载,而保险合同中上述免责条款均以字体加粗形式作出提示,物流公司亦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本人已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且本案双方对该条款相应法律后果并无异议,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上述免责条款向物流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
2.鉴定费1300元系案外人谢某自行委托伤残等级鉴定而产生的费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