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网络购物发生纠纷
2010年,机械公司以899元在京东商城购买移动硬盘,发票开具方为贸易公司。2011年,机械公司以硬盘质量问题为由返修未果,诉请退货,并由京东公司、贸易公司连带返还货款及交通费、律师费。
法院判决:京东公司、贸易公司系以不同分工共同完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二者均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京东公司、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民事行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亦须规范地予以实施,民事权利更须依法行使。本案中,“京东商城”网站系由京东公司经营,在京东公司未披露其他网络商品经营者情况下,机械公司作为消费者在该网站上购物,系与京东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中当事人、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明确,成立并生效。虽然订立合同时机械公司并不知晓贸易公司为合同实际履行人,但其后机械公司接受贸易公司送货、开具发票等合同实际履行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并付清货款,故京东公司、贸易公司系以不同分工共同完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二者均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涉案硬盘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京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显属违约。且在诉讼中,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该硬盘无法使用。京东公司、贸易公司未能证明硬盘故障系因机械公司使用不当造成,故硬盘故障之发生应归因于硬盘自身质量问题。由于双方各负货款、硬盘返还之义务,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涉案硬盘存有机械公司经营数据,京东公司虽不承担清除硬盘数据或支付第三方清除费用之责,但在取回硬盘后不得泄露机械公司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