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骂人"汉奸"遭拘留
2017年12月11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该市一小区数十名业主们带着鲜花清早就来到这里,迎接一位在小区群里因辱骂他人“汉奸”被拘留的女子周叙珍。据了解,地处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岛社区的鑫成君泰小区,自大家入住以来“毛病”不断。停电,停水,偷盗,乱建乱搭,门禁系统瘫痪,小区监控设施不完善。为了让大家有说话的平台,小区有人建群供大家讨论如何维权。 11月30日晚上,当大家讨论如何重新选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小区一名叫周叙珍的女子立即发话,“刚才‘汉奸’带队,让她签名已被拒绝”。没过几天,周叙珍就被当地警方传唤并宣布拘留五日。得知周叙珍12月11日会出来时,小区数十人早早来到拘留所门前等候,其他业主认为她是小区的“英雄”。该小区业委会主任石自强说,当前正处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改选阶段,由月亮岛社区派人带队上门进行征求意见签名,跟业主宣讲的很多言辞极具诱导性,搞得大家人心惶惶。据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安分局12余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叙珍在微信群发布了侮辱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陈胜利的言论并称其为汉奸及图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叙珍行政拘留五日。
侮辱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依照刑法第246条解释规定: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低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一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