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可缺少某些关键性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法实现。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当事人实际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强制管辖,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二、当事人应当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签订仲裁协议: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
2、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