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二、准确书写仲裁协议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仲裁法》实施的时间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时日尚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难免会出现仲裁条款书写不准确的情况。如约定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等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初,就《仲裁法》实施中的问题与上海仲裁委员达成会议纪要。《仲裁法》实施一段时间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于2001年1月31日发出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如何处理的意见,解决了一些仲裁条款书写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只要在文字和逻辑上不发生歧义,并能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条款应有效。法院的这一规定,使不少仲裁条款表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纠纷及时得到仲裁处理。但实际生活中还会其他情况。曾有这样一个仲裁协议: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向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仲裁协议从字面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约定了仲裁地点,但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因为法律上没有“未违约地”这个概念,它是指未违约一方住所地,还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确。即使认为“未违约地”是指双方当事人中未违约一方的住所地,那末在案件尚未审理前,仲裁机构又如何确定哪一方未违约。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未经审理就已认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未违约的,这显然有违仲裁机构公正的原则。退一步讲,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认为他们未违约,应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如果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案件审理结果是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违约或双方均有违约情况,那末仲裁庭如何继续审理此案?因此,有这样的仲裁协议等于没有,因为没有哪个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案。所以,准确地书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