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内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7)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2005年1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又有新的发展和细化:(1)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进行仲裁,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2)在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程序中,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1条关于重新仲裁的规定,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解释,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这一规定蕴含着支持仲裁的先进理念,积极意义不容低估。
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这些情形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出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的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此,裁决被撤销的,在现有的司法框架下当事人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