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多个合同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
2014年9月11日,申请人某车辆部件公司(以下简称车部公司)称,其与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9月11日止,借款在最高额借款范围内分批次发放、分批次归还,并约定合同争议由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半年,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与合同有关争议由小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由于履行发生纠纷,小贷公司依据双方《最高额借款合同》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合同没有实际执行,C市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借款合同》和《最高额借款合同》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合同所以可以单独适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管辖条款,该认定错误。故本案争议解决应按实际执行的《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小贷公司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故(2015)C仲决字第364号《仲裁决定书》无效,车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决定书。
法院判决:裁定驳回撤销仲裁决定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市仲裁委员会对《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已经作出(2015)C仲决字第364号《仲裁决定书》,车部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决定,本院依法不应予以受理。因现已立案受理,故本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胤达公司关于撤销仲裁决定的申请。
律师说法:仲裁协议条款和诉讼如何选择?
车部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小贷公司依据《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但《企业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发放涉案贷款时重新签订的合同,对管辖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故本案应当由小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2016年3月1日,依据C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 C仲决字第364号仲裁决定可知:(一)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小贷公司与车部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具有管辖权;(二)仲裁委员会对宏源小贷公司与胤达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具有管辖权。
以上就是关于“仲裁机构做出有效仲裁后,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合同适用,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
原裁判文书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f7e6ea0-f781-47de-838e-266150a7d6a2&KeyWord=%E6%B0%91%E5%95%86%E4%BA%8B%E4%BB%B2%E8%A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