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中,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现将其中重要的使用较为频繁的几种术语整理如下:
一、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船上交货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按照《 2010年通则》, 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港口惯常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技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部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二、CFR--成本加 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按照《 2010年通则》, 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货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运输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货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除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在交单义务方面,卖方需要提交商业发票或与之相等的电子单证。
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保险责任问题。
2.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l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必须指出,在CIF合同中,卖方实际上有两项义务: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缺一不可。买方也有两项权利:验单权和验货权。
以上就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