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12日至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先后签订了八份《销货合同》。
本案八份《销货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一或所有争端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仲裁,仲裁依据和服从于UNCITRAL仲裁法规。仲裁地为北京并且指定地点和管理机构应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心机构。
后双方产生争议,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受理了本案。
2012年4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因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二、仲裁结果
鉴于申请人撤回起诉,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决定如下:
(一)撤销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2345号买卖合同争议案,即本案;
(二)本案仲裁机构管理费为人民币10,00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与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50,000元冲抵后,余额人民币40,000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给申请人。
三、律师说法
所谓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即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仲裁申请事情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一)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
(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款所述撤案决定应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种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权已被“取消”,仲裁机构自然也就不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决。所以应当明确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以便当事人权衡得失,斟酌行使。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将产生多个层面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对仲裁撤回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们专业的商事仲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