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事仲裁问题,拔打免费商事仲裁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  >  商事仲裁案例  >  未经股东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未经股东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818人  作者:北京商事仲裁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起重机械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起重设备,总价款为85万元,交货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期款30万元,剩余款项于收到设备后十日内支付。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合同上盖有丙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确认,李某向乙公司出具了针对该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上面有公司三名股东李某、王某、陈某的签名。

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但李某代表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上王某、陈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2011年10月14日,乙公司按约向甲公司交付了一批起重设备,但甲公司收到设备后,一直未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便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乙公司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5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1年10月25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裁决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仲裁费由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

二、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确认了甲公司拖欠货款的违约事实,并认定本案的《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律师说法

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公司管理,促进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但违反该规定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确认该行为的效力,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所以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虽是强制性规定,但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无效;其次,明确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在法律关系上,上述两款规定主要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并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般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故本案被告乙公司应为善意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其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载体,它的公开性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是否有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如果您遇到商事仲裁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商事仲裁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如果您遇到商事仲裁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商事仲裁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服务。

商事仲裁案例相关法规

商事仲裁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商事仲裁典型案例,商事仲裁案例处理结果,商事仲裁代理律师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商事仲裁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商事仲裁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