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罗某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第某号裁决书,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仲裁程序违法
(1)通知开庭变成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按开庭进行且一名仲裁员缺席。
(2)正式开庭没有举证、质证环节。
(3)仲裁裁决记载错误且关键证据没有经过仲裁庭认定。
(4)仲裁庭送达回证日期造假。
仲裁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送达回证上罗某的签字时间却是2015年6月11日,是仲裁庭造假书写的日期,违反了法定程序。
2.仲裁庭仅凭鉴定结论就否认了罗光明已经交纳租金的事实,属于枉法裁决的情形。
综上,仲裁裁决符合撤销情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仲裁庭在证据交换程序的通知、证据交换环节和后续开庭的衔接上存在重大瑕疵,从笔录内容上看,第一份笔录名为证据交换笔录实为庭审笔录,在一名仲裁员缺席庭审情况下作出最终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撤销情形,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撤销理由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记载错误且关键证据没有经过仲裁庭认定以及仲裁庭送达回证日期有误的撤销理由,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申请人关于仲裁庭枉法裁决的撤销理由,也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对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三、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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