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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578人  作者:北京商事仲裁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国际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经贸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合同),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所有进出口业务的独家代理人;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申请人诉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规定首批进口30台牵引车,并将货物运输到港,由被申请人收货后运至YQ,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所有货款,也未支付申请人任何手续费、开证费,致使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7年7月1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日野牵引车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庭于1997年12月23日、1998年2月27日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并进行了辩论。本案第二次开庭之后,被申请人提交了正式的管辖权异议。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4月29日作出管辖权决定,裁定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仲裁管辖权,本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三、律师说法

仲裁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相关争议具有的管辖权。在商事争议中,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当仲裁管辖权存在问题的时候,则可能出现即便已经做出了仲裁裁决,也会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

(1) 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4) 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5)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7) 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8)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

(9) 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

以上就是关于“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条件”的内容介绍,如果您对商事仲裁的任何问题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资深的商事仲裁律师。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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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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