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主合同变更 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2013年6月,A公司与B银行签署《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20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年利率8.9%,借款期限为两年。C公司以自身所有的一块工业用地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期限为两年。2014年,A公司向B银行贷款200万,用于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及担保责任沿用原《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C公司不知情。2015年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B银行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C公司对结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庭裁决:C公司不知情,担保责任免除
仲裁庭审理认为,《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变更,C公司并不知情,无需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的担保范围为2013年6月A公司200万元贷款及利息,此部分款项已于2014年偿还,方式为借新还旧,由此C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终止。
律师说法:主合同变更 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本案中的抵押担保而言,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再次发放贷款且偿还原贷款,改变了担保人在对主合同提供担保的风险预判,事实上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对担保人不公平。所以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担保责任应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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