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付款期限变更 违约金如何计算
2016年3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长绒棉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新疆一级长绒棉,价格为3万元/吨,交货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付款时间为2016年5月5日,同时约定若A公司未在5月5日付款,按照合同总价款20%承担违约责任。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付款时间调整为2016年5月00日,但未就违约责任条款内容做调整。后A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付款,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按约定自5月5日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仲裁庭意见:付款期限变更 违约金起算点随之变更
仲裁庭审理认为,《长绒棉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商定期限变更不能消灭约定及责任,但公平起见,起算点也要变。
律师说法:付款期限变更 违约金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可见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仍旧有效力,但是违约金的起算点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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