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裁决后发现新证据 原裁决能否撤销
2015年6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麻山药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麻山药,品种为铁杆,数量10吨,单价5.5元/千克。后由于A公司采购款迟迟未支付,B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标准按合同约定为合同总金额的20%。庭审时A公司主张其已按时支付货款,但未提供证据支持,仲裁庭裁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执行阶段,A公司提出其可提供采购款转账记录,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庭意见:不予撤销
中院审理认为,此案件尚未存在法定撤销裁决情形,驳回A公司撤销裁决的申请。
律师说法:裁决后发现新证据 原裁决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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