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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 原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813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债权债务转让 原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A公司拟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交易,后与B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转让1.02%股份,价格为380万元,并约定A公司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股份制改造。2014年12月份,B公司将其所有股份转让给C公司,且三方签署转让协议书。后由于A公司迟迟未开展股份制改造,C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与B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同样约束C公司。

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有效

中院审理认为,B公司将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于C公司,双方并未就仲裁条款事项另行约定,故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C公司有效。

律师说法:债权债务转让 原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有次可见:

1、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2、除外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

以上,是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原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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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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