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 如何认定
A、B公司签署《物流承运合同》,约定B公司承接A公司在北京市三环内啤酒送货服务,单价为0.3元/瓶,A公司预交定金5万元,若乙方违约,须承担2万元违约金。后由于A公司战略调整,觉得自行组建物流配送队伍,协商解约,可承担违约金2万元。后协商不成,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退还3万元。B公司辩称,5万元定金无须退还。
仲裁庭意见:定金无须退还
仲裁庭审理认为,《物流承运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守约方可根据赔付金额选择使用何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定金无须退还。
律师说法: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 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可见,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择定金条款,则定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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