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既约定仲裁也约定诉讼 是否有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提交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或向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货并安装后,乙公司有一部分尾款一直未结清。于是甲公司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提交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或向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选择性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仲裁庭意见: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庭审理认为,《电梯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仲裁协议无效。但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可以“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
律师说法:既约定仲裁也约定诉讼 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
1、双方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2、若一方提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则由受案仲裁机构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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