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约定的签订地 如何确定
甲公司由于上市十周年需要,与登记地在广州、经营场所在深圳的乙公司签订了《拓展活动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协商未果,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拓展活动服务合同》中没有具体载明合同的签订地在何处。现在甲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款义务,乙公司应该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合同签订地应为乙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
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所在,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公司应当首先确定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如果乙公司和甲公司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则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仲裁庭查明,甲公司代理人持已由甲公司盖章的格式合同来乙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盖章,据此,合同签订地应为乙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乙公司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约定的签订地 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可见,在本案中乙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为最后盖章地点,如发生争议应提交该地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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