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效力有异议 如何确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托运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货物托运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争议,终止了合同。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已失去效力,而甲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
仲裁庭意见:仲裁条款的效力,由法院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由法院裁定。
律师说法: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效力有异议 如何确定
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就由仲裁委员会,如果是法院就由法院,如果一方法院一方仲裁委员会,那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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