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法提供合同原件 仲裁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甲公司由于业务拓展需要,向乙公司购买激光设备一台,并签署《激光器设备采购合同》。后由于激光器设备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双方未达成一致,甲公司提起仲裁,但只能提供《激光器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和当时的发票及物流公司提货单据。
仲裁庭意见:证据材料为复制件,须有其他材料印证
甲公司无法提供《激光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但可提供当时乙公司开具的购货发票以及乙公司当时邮寄货物的提货单据,证据互相可以印证,应认定《激光器设备采购合同》所证明的事实。
律师说法:无法提供合同原件 仲裁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应当提交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须有其他材料印证仲裁庭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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