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工程未验收完毕便使用 有何风险
某连队单位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署《营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乙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其营区办公楼。由于单位人员激增办公用房短缺,某连队单位在没有对办公楼完成验收的情况下便入驻使用。经过一段时间后,此单位发现办公楼装修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此要求乙建设工程公司予以修复被拒绝,遂提起仲裁要求其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责任。
仲裁庭意见:不予支持
某连队单位反映的情况属于内装修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方面的问题。所以,对其请求乙建设公司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工程未验收完毕便使用 有何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若擅自使用,此后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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