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主合同未生效 仲裁条款是否适用
甲学校计划举办建校50周年校庆,与乙服装公司签署《服装订购合同》定做校庆服装1500套,单价为100元/套,同时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至丙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后由于乙服装公司原因未生效,甲学校因此未能在校庆前解决服装问题,遂提起仲裁,要求乙服装公司承担损失。乙服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抗辩称,由于《服装订购合同》未能生效,合同中仲裁条款不再适用。
法院意见:仲裁机构有权受理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未生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裁定驳回乙服装公司管辖权异议,丙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该案件。
律师说法:主合同未生效 仲裁条款是否适用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可见,主合同无效或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因为仲裁协议在合同中虽然只是一个条款,但该条款与其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仲裁条款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对其生效的条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主合同的生效条件亦对其无约束力。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关于“主合同未生效,仲裁条款是否适用?”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