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付款达五分之一 是否可合同解除
甲公司由于业务拓展需要,向乙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别克汽车一辆,车辆总价30万,首付10万,余款20万每月付款4000元,4年付清。车辆交付甲公司后2年,甲公司共拖欠按揭款项达7万。后乙汽车贸易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解除《汽车采购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汽车使用费共计20万元。
仲裁庭意见:解除合同
甲公司拖欠汽车购买款项7万,超过该别克汽车总价款的30万的五分之一,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结合甲公司使用该别克汽车的年限及行使里程与保养情况,裁决甲公司共支付车辆使用费15万元。
律师说法:未付款达五分之一 是否可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第二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以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乙汽车贸易公司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可以比照同类汽车同期租赁费,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2年的租赁费,已收取的甲公司交付的购车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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