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提前出具发票 有何风险
甲贸易公司与乙土产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向乙土产公司采购当地水土产。2014年9月,甲贸易公司向乙土产公司发送订单,采购一级榛蘑6000斤。鉴于甲贸易公司为常年合作客户,为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乙土产公司便在甲贸易公司尚未支付采购货款的情况下应其要求提前开具了发票,发票金额为30万元。乙土产公司按订单要求交付货物后,甲贸易公司一直未结算采购款,乙土产公司无奈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提前出具发票 有何风险
甲贸易公司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乙土产公司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乙土产公司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甲贸易公司确实未曾付清款项,依法裁决驳回乙土产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提前出具发票 有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按照常理分析,发票应当在卖方送货,买方付款后,由卖方为买方开具,所以,发票应为收款凭据。如果卖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买方拖欠货款,则仲裁委员会就可以买方提交的发票认定其已付货款,卖方的诉讼请求就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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