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招投标程序,A政府与B公司签署《工程合同》,约定将A政府当地某公园建设工程承包给B公司承建。公园建设工程竣工并经A政府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但A政府一直拖欠建设施工款,久经催促无果,B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A政府答辩称合同所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仲裁庭意见:合同无效
本案中所涉建设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故A政府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未经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本安中公园建设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故A政府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公园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故A政府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虽无效,但是A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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